一、引言
据CFDA官网2月9日消息,医疗器械监管司发布了两份征求意见函,分别是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附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无菌医疗器械附录”)和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”)。其中,前者是从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国食药监械〔2009〕835号)修订而来,后者则是对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国食药监械〔2009〕836号)修订的结果。这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发布,是继新版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公布之后,CFDA为了重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管体系又一重要举措,势必进一步夯实新版医疗器械GMP的实施基础。
二、原版医疗器械GMP体系的实施
2009年12月,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SFDA)发布了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试行)》(以下简称“原版医疗器械GMP),首次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了系统规范。原版医疗器械GMP发布后,引起了业界特别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强烈反响。因为它的发布意味着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均要符合医疗器械GMP的要求。以原版医疗器械GMP为基础,SFDA还接连发布了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(试行)》和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(试行)》两大细则。另外,为了配合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,国家还发布了两份相应的《检查评定标准(试行)》。
由于植入性医疗器械所蕴含的风险高,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影响大,它们一般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,故在生产质量管理上,监管部门一直予以充分重视。2002年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《关于印发<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国药监械〔2002〕473号),开始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进行严格管理。在此后近十年的时间里,一直按照该细则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。在2009年原版医疗器械GMP发布后,国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,监管部门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时,应当按照原版医疗器械GMP和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(试行)》实施。生产企业则按照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(试行)》相关要求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申请,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检查。
另外,鉴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量大,安全性能要求高,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就发布了《关于印发〈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(注、输器具)生产实施细则〉(2001年修订)的通知》(国药监械〔2001〕288号)。紧接着,在2002年还下发了《关于印发〈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国药监械〔2002〕472号)。在原版医疗器械GMP实施之前,上述两份《实施细则》对加强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发挥了较大作用。2011年1月1日原版医疗器械GMP生效实施后,监管部门按照原版医疗器械GMP和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(试行)》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。
原版医疗器械GMP于2009年底发布后并没有马上进入实施阶段,而是留下了约一年的过渡期作为衔接时间。2011年1月1日原版医疗器械GMP正式实施后,仍从2011年7月1日起,才要求生产企业申请植入性和无菌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,应当按要求提交经检查合格的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》,其他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仍按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》(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2号)的规定进行。
三、新版医疗器械GMP体系的发展
从原版医疗器械GMP体系的实施历程可以看出,国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管理采取了步步为营、逐步推进的办法,可谓用心良苦。一者国家必须通过GMP体系规范的实施,提高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整体水平;二者不能误伤具有发展潜力的生产企业,影响行业发展壮大。因此,国家在推进医疗器械GMP体系发展的过程中,一直慎而又慎,不仅给企业留足了准备的时间,而且分类逐步进行,即先从规范植入性和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入手,再进而推广到定制式义齿等其他医疗器械类别。在分门别类细化医疗器械特色要求的同时,加快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员队伍能力建设,提高监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。这样的实施路径兼顾了现实与理想的需要,属于一种比较务实的推进策略。
时至今日,新版医疗器械GMP即将于3月1日实施,无菌医疗器械附录和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作为新版GMP规范的配套细则也开始征求各界意见。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上看,它较好地体现了新版医疗器械GMP强化风险管理、严格过程管理、落实企业责任等要求。但是,为了让这些具体的操作细则更能体现植入性和无菌医疗器械的特点,体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,业界的各种声音是不可或缺的。相关企业的同志们,还不赶快畅所欲言,把您的意见和看法发给监管部门,争取制定对己有利的规定。
来源:中国医疗器械 作者:蒋海洪
(作者为上海理工大学、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,CFDA系统特聘专家)